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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第一创业证券 中小板 招股说明书
\xa0 \xa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xa0 1-1-1 \xa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2.19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1.89亿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以 下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 原则执行,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节。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 司、南海能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不存在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其新增股 份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 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 反承诺。持股日按照增资扩股、股权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 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xa0 1-1-2 \xa0 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及《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2]102号)的规定,由本公司国 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4年4月25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xa0 1-1-3 \xa0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xa0 1-1-4 \xa0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股东 均承诺在以下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及《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 资产权[2012]102号)的规定,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股东名称 按中国证监会机构监 管要求承诺
共 444 页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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