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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杭州先锋电子技术 中小板 招股说明书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500 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发行人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 让数量,老股转让数量最多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 50%。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 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具体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及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最终确定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售安排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 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乔凡等 1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份。” 3、辛德春等其他 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 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 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 斌、戴文华等 9 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 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 诺:“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 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共 320 页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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