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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更新:北京能量影视传播 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
\xa0 \xa0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南门凤凰会馆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xa0 \xa0\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xa0 \xa0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 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xa0 \xa0\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xa0 \xa0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9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6%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78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年【 】月【 】日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xa0 \xa0\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xa0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xa0 \xa0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 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不再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公司股东金兆鑫、陈鲁豫、郭志成、樊庆元、程乐平、奚巍、曹志雄、王 霁、蔡晓青、李宁、苏全军、沈晓伟、周立波、张洪志、周南、李敏、王巧凤、刘庆 华、胡忠妤、李英梅、王慧君、吴扬、姜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兆鑫、陈鲁豫、郭志成、樊 庆元、程乐平、曹志雄、奚巍、王霁、蔡晓青同时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
共 338 页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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