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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湖北省鄂旅投旅游发展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湖北省鄂旅投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Tourism &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Ltd. of Hubei (住所:恩施市金桂大道(中国硒都茶城1幢11层110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不超过3,867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恩旅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除权除息处理。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4)若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其他股东恩施城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恩旅集团、间接控股股东鄂旅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4、若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其他股东恩施城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共 349 页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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