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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稿:金埔园林 创业板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埔园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 并上市事宜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 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2020 年 12 月 14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律师根据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 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 《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1287 号)和《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21]1288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3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 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 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中汇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 审计的下列有关财务数据仍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性条件: 1、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按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7,756.93万元、8,635.99万元和7,420.07万 元,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2、中汇会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专项审核,其出具的《内部控制 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1288号)的结论性意见为:“我们认为,金埔园 林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4 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 履行一般核查义务
共 54 页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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