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预披露: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1-1-1 重要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1 发行股数不超过5,2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均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每股面值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1.00元 【】元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2,51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2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事项 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重要承诺事项”。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其约束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1-1-3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资金的总额;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1-1-4
共 915 页 2020-12-03
举报
预览图
还剩915页未读,继续阅读
下载所需金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