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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清洁能源:全球发售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文 件 閣下如對本招股章程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人士意見。 Beijing Jingneng Clean Energy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 球 發 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 1,135,420,000股H股(包括本公司提呈的 1,032,200,000股H股及售股股東提呈的 103,220,000股銷售股份,或會調整及 因行使超額配股權而更改)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 1,021,876,000股H股(或會調整及因行使超額 配股權而更改)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 113,544,000股H股(或會調整) 最高發售價 : 每股H股1.75港元,另加1%經紀佣金、0.003% 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香港聯交所 交易費(須於申請時以港元繳足, 最終定價後將退還多繳款項) 面值 : 每股H股人民幣1.00元 股份代號 : 00579 聯席全球協調人 聯席保薦人 聯席賬簿管理人兼聯席牽頭經辦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招股章程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本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本招股章程副本連同本招股章程附錄十「送呈公司註冊處及備查文件」一節所述文件,已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42C節規定向香 港公司註冊處註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對本招股章程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 預期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與我們(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於定價日協定發售價。定價日預期約為2011年12月15日,惟 無論如何不遲於2011年12月20日。除非另行公佈,發售價不得高於每股發售股份1.75港元,且目前預期不會低於每股發售股份 1.59港元。香港發售股份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時支付最高發售價每股香港發售股份1.75港元,另加1%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 易徵費及0.005%香港聯交所交易費,倘最終釐定的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低於1.75港元,則會退還多繳款項。 倘基於任何理由,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與我們(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截至2011年12月20日仍未能釐定發售價,則全球 發售不會進行並告失效。 有意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前,應審慎考慮本招股章程所載全部資料,包括「風險因素」一節所載風險因素。 我們於中國註冊成立,全部業務均在中國經營。 有意投資者應知悉中國與香港在法律、經濟及金融體系方面存在差異,以及投 資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面臨不同風險因素。有意投資者亦應知悉中國的監管架構與香港的監管架構不同,並應考慮我們股份 的不同市場特性。該等差異及風險因素載於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附錄七 — 中國及香港主要法律及監管規定概要」及「附錄 八 — 組織章程細則概要」。 經我們(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同意後,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可於截止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當日上午前,隨時調減全 球發售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或將指標發售價範圍調至低於本招股章程所述者。在此情況下,將不遲於截止遞交香港公 開發售申請當日上午在南華早報(英文)及香港經濟日報(中文)刊登通告。倘於上市日期上午8時正前出現若干事項,則聯席全 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可終止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須承擔的責任。請參閱本招股章程「包銷 — 終止理由」一節。 發售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證券法登記,亦不得在美國境內發售、出售、抵押或轉讓或向美國人士或為美國人士的利益發售、出 售、抵押或轉讓,惟根據第144A條規定及其限制獲豁免根據證券法登記而向合資格機構買家發售、出售或寄送發售股份,或根 據S規例第903或904條規則在美國境外發售、出售或交付發售股份則除外。 2011年12月12日 i 預 期 時 間 表 (1) 開始登記認購申請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12月15日 上午11時45分 遞交白色及黃色申請表格的截止時間. . . . . . . . . . . . . . . . 2011年12月15日 中午12時正 向香港結算發出電子認購指示的截止時間 . . . . . . . . . . . . 2011年12月15日 中午12時正 透過指定網站 www.eipo.com.hk 的白表eIPO服務 辦理電子認購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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