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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广东中旗新材料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INOSTONE(GUANGDONG) CO., LTD.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二路1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声明 1-1-1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2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2,26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每股面值 每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人民币1.00元 【】元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068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3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羽明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1-1-4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股东熊宏文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本人通过珠海羽明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遵守珠海羽明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股东、董事李志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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