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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更新:湖北犇星新材料 主板 招股说明书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BENXING NEW MATERIALS COMPANY LIMITED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6,36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5%。本次发 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36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海兵承诺: (1)自犇星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犇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犇星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犇星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犇星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现已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犇星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犇星新材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犇星新材并通过犇星新材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 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戴百雄承诺: (1)自犇星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犇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犇星新材回购该部分 股份。犇星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犇星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犇星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犇星新材申报 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犇星 新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犇星新材股份; 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犇星新材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犇星新材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现已持有的犇星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 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犇星新材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 犇星新材并通过犇星新材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 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1-2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犇承诺: (1)自犇星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持有的犇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犇星新材回购该部 分股份。犇星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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