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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与回复:长威信息科技发展 科创板 8-2 会计师回复意见(三)
8-2-1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关于长威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问询函》的回复 众会字(2021)第 007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长威信息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长威科技”)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申报会计师,根据贵所上证科审(审核)[2021]115 号《关于长威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文件的第三轮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 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关于<长威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 请文件的第三轮问询函>的回复》。 本问询函回复中所称“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 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 8-2-2 问题 4.关于研发支出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研发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 装修费金额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申报税务部门研发加计扣除与本次申报研 发投入对比情况,存在差异的,说明原因;(2)研发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无 形资产摊销对应资产情况,是否存在与其他活动混用的情形,相关分配的具体 过程及准确性;(3)研发费用中租赁费的内容,2017 年开始大额租赁费的原因, 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的原因;(4)研发费用中装修费的内容,归集的依据,逐年 下降的原因;(5)结合(2)至(4)回复,分析是否存在将非研发活动支出列 入研发的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报告期各期申报税务部门研发加计扣除与本次申报研发投入对比情况, 存在差异的,说明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报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与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一定差 异,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职工薪酬 1,867.69 1,447.53 1,358.74 固定资产折旧 141.47 103.22 56.56 无形资产摊销 158.17 196.90 216.31 差旅费 - - 28.72 合计 2,167.33 1,747.65 1,660.33 研发费用明细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职工薪酬 1,913.15 1,262.78 1,213.41 固定资产折旧 222.97 165.87 56.56 无形资产摊销 166.51 204.57 218.04 通讯费 21.87 19.98 18.43 8-2-3 差旅费 66.07 54.72 28.72 软件技术费用 26.30 70.75 5.85 租赁费 80.40 137.14 373.36 水电物业费 54.14 75.28 55.22 装修费 75.72 96.78 103.52 其他 19.69 22.95 12.27 合计 2,646.82 2,110.82 2,085.38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主要 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申报,具体差异情况 职工薪酬:2017 年度财务报表数与税务加计扣除申报数差额为-145.33 万元,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数与税务加计扣除申报数差额为-184.75 万元,2019 年度财务 报表数与税务加计扣除申报数差额为 45.46 万元。差异原因为税务加计扣除申报 对于当年研发人员薪酬、五险一金以及员工福利可加计范围的认定口径与财务报 表上的统计口径存在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2018-2019 年度财务报表数与税务加计扣除申报数差额为 62.65 万元、81.50 万元,差异原因为公司进行税务部门研发加计扣除时未申报房 屋建筑折旧。房屋建筑折旧不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无形资产摊销:2017-2019 年度财务报表数与税务加计扣除申报数差额为 1.73 万元、7.67 万元、8.34 万元,差异原因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在进行税务部门研 发加计扣除时未申报研发部门使用的外购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 销占公司研发费用的 71.35%
共 9 页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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